专业号

(一)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。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,贯彻落实上级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方针政策和标准;组织开展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石漠化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,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;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,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城乡绿化工作;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及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。

(三)负责全县森林、草原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,经批准后监督执行;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;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;指导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管理工作;负责草原禁牧、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,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;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,贯彻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,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。

(四)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,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、管理。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,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。

(五)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。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;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、建设、管理和监督工作;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、政策,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;负责风景名胜区、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监督管理,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、指导、管理和监督;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。

(六)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区、国有林场、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监督实施;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、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;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;开展天然林保护及退耕(牧)还林还草工作。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。

(七)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,组织林木种子、草种种质资源普查,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,负责良种选育推广,管理林木种苗、草种生产经营行为,监管林木种苗、草种质量;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

(八)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,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。

(九)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,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,指导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;组织指导国有(集体)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、监测预警、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;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。

(十)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,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。

(十一)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、教育、宣传和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;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。

(十二)完成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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